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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环境保护局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树立环保局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   首问责任人:服务对象来局反映情况、咨询业务、联系工作,机关第一位被问者,就是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公务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二)   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  对服务对象要办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要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积极予以办理;对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负责向服务对象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

2、  对前来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问到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给耐心给予讲解、说明,直到询问人听明白为止。

3、  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热情地将询问人引到办理此业务的科室或个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4、  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所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本局管理业务范围的,要热情地予以说明;确实清楚属于哪个部门(单位)办理的,要向询问人说明办理该项业务的部门(单位)。

5、  对来局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热情帮助,尽量使服务对象满意。

6、  对前来投诉举报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的建议的,局党总支办公室、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待,并如实记录反映的问题和反映人的情况,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科室处理。

(三)   群众举报或领导发现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局办公室受理,经查实违反本规定者,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等规定严肃处理。

(四)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