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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环境保护局一次告知制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树立环保局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
服务对象来局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二)
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
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的告知应找那个科室、那位同志办理。
(四)
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明白;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的告知此业务应找那个科室、那位同志具体办理。
(五)
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跑第二趟,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承办人赔偿服务对象往返交通费。
(六)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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