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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树立环保局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
机关公务员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辞职,予以降职并降低一档职务工资,调整工作岗位。
(二)
科室一年内因公务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被通报批评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人次的,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定位职称及以上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
公务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
收受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
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3、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
4、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的;
5、
刁难服务对象,延误办理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6、
违反群众纪律,工作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7、
利用职权与社会上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参与非法活动或营私舞弊的;
8、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9、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
科室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公务员履行行政效能责任制度,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后果严重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追究科室重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
责任追究工作在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局总支办理。
(六)
局办公室受理过错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在5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并报请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调查工作一般要灾3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要报请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七)
调查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局办公室按职责执行。
(八)
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上级监察结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九)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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