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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保证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茂名市环保局政务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环保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廉政规定,转变机关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条 本局设立政务公开监督办公室,该室设在本局办公室内,设有投诉信箱(在市环保局办公楼一楼大厅)和投诉电话:2901559。监督办公室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回复处理结果。
第四条 环保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中,不文明礼貌,态度冷漠的,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与当事人发生争吵,造成较坏影响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经教育仍不改进的,责令其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环保工作人员不能按承诺时限完成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其中,拖延5个工作日的,作出书面检查;拖延10个工作日以上的责令其在职工大会上公开检查;发生二次人为拖延现象的,责令其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或伪造、更改资料、结论,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责令其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 在履行对外管理和服务中,环保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索拿卡要,要求他人支付高消费、收受他人贿赂的,一以发现或投诉经审实后,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公开检讨,停职检查或作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并向投诉人公布处理结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以下处理。一年内,发生下列行为一次的,给予效能告诫;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3次的,调离岗位,并追究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故意不受理的;
(2)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3)受理审批事项时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文书材料,造成投资方办事人员多次往返的;
(4)对审批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分管领导报告的;
(5)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导致超出承诺时限的;
(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7)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之便吃、拿、卡、要的;
(8)由于工作玩忽职守,违规审批,造成工作失误的。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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