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茂名市环保保护>行政执法
1、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行为规定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行为规定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通知》要求,为规范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建设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公正执法、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环境执法队伍,特制定并实施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全局环境执法人员必须共同遵守上述“六不准”规定。对于违反者,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环境执法机构领导责任。

 

 

200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