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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行为规定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通知》要求,为规范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建设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公正执法、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环境执法队伍,特制定并实施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全局环境执法人员必须共同遵守上述“六不准”规定。对于违反者,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环境执法机构领导责任。
20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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