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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茂名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0279号提案的答复

 

 

                                                [B]

茂环案[2007]27

化州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抓好市区噪音污染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反映的市区各种噪声污染问题,其中各种形式的表演发出的噪声、汽车装高声喇叭进行广告宣传、音像门市为招揽顾客放高声喇叭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等噪声污染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是公安机关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安机关应依法加强管理。

提案中的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为了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多年来,我局坚持实行“12369”环保投诉热线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当12369环保投诉热线接到市民投诉建筑工地夜间违法施工噪声扰民的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制止工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在每年中、高考期间,为了使全市广大考生有一个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环境执法人员日夜加班,加强对市区的噪声管制,向全市的建筑公司、施工工地及其他发出高噪声污染环境的单位发出《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实行噪声污染限制的通知》。同时,在报纸、电视台反复刊登、播放,加强宣传,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提前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高考和中考考试期间,我局组织护考队巡回于各考场之间,24小时随时待命,全天候处理市民投诉,确保了高考和中考的顺利进行,获得了市民和学校师生的好评。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市区噪声管理,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安宁和谐的生活环境。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提出宝贵意见,我们继续办理。

 

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00七年九月七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玉霞   290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