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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环境保护局限时办结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证政令惨痛,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树立环保局依法行政饿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   服务对象来局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二)   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局对外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   凡尚未明确办事时限的科室,应及时补充明确,以便监督。

(四)   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的,追究相关人员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