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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环境保护局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树立环保局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   各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服务承诺制度。按照科室职能,凡事关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都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事时限、服务质量作出承诺。

(二)   各科室在醒目位置张贴服务质量标准和办事时限承诺,要真正向社会公开,使公务员和服务对象清楚明了。

(三)   对承诺的事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迟延误。

(四)   违反服务承诺制,要对承办人批评教育,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承办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   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所属公务员进行监督检查。

(六)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