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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引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内容…………………………………………………………………………………….….1

5 监测………………..………………………..……………………………………………….….2

6 标准实施…….………………………………………………………………………………….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1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15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15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

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9

4 分析方法………………………………………………………………………..…………12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56-92《茂名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 44/56-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取消控制区划分及调整标准分级;

——采用年限制;

——第一时间段新增加控制项目15项,第二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45项,增加了22个行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并对部份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作了适当的调整;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茂名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志方  吴群河  郭文成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茂名市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 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74个项目83种监测分析方法见表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 all discharge units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 other discharge units

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根据GB 3838和GB 3097,将全市水域、海域划分为不同功能区。

4.1.1  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以及近岸海域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4.1.2 排入地表水中Ⅲ类水域(划定为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近岸海域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3 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水域和排入近岸海域中三类、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4 排入建成且运行的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5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4.1.2和4.1.3的规定。

4.1.6  各功能区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应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2 时间划分、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2.1 时间划分

4.2.1.1 2002年1月1日前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第Ⅰ时段限值。

4.2.1.2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4.2.1.3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2.1.4 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充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准日期作为其建设时间

4.2.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2.2.1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 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分等级、不分时段,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4.2.2.2 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2的规定。

4.2.2.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不分时段,一律执行表3的规定。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浓度限值又不相等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浓度限值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8703的要求。

4.3.5 为保护沿海的海水养殖业和盐业,凡向等深线5米以内近岸海域排放污水的石油类含量从严控制,一律执行一级排放标准5mg/L。

4.3.6  为鼓励深海排放,凡通过扩散器在离低潮线200米以外,水深7米以上的三类、四类海域排放污水,其化学需氧量浓度放宽到130mg/L。

5 监测

5.1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执行。

5.2.2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2.3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值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的规定

5.4 排水量

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

5.5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6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4,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4脚注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茂名市及市辖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颁布后,若出现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严于本标准时,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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