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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指南
一、审批指南
在茂名市行政区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进行环境影响审批。须报审批的项目包括:
生产性工业项目
饮食娱乐、宾馆、旅店
市政工程
医院、实验室、电影制片厂
广播、电视、无线通讯发射设施
其他(请参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审批程序
三、环境影响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进行分类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类(详细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审批管理。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
报告表: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表及附加报告)→作出审批决定。
报告书: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四、基本审批原则
1、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如氟里昂、石棉等),不属于国家和地方禁止建设的行业。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改善等;
3、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生产性的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已淘汰的工艺设备,禁止建设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建设无防治污染措施的生产项目;
6、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7、在城市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宾馆、酒楼及其他产生污染的项目或设施的建设。
五、审批时间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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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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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
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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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承诺
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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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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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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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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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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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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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表完成报送后7个工作日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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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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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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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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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及需提出立项环保意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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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完整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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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项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需要委托有环评资格的单位编写。省内有资质的单位见《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一览表》
建设项目审批查询电话:
①
市投资服务中心环保窗口:2898032;
②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科:29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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