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区范围内(含茂南、茂港区)向环境中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物的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临时许可证》(简称《临时许可证》)。
2、许可证申办程序
(1)新建建设项目在试运行之前30天向茂名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领取《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与变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我局经过审核,发给企业《临时许可证》,待企业验收合格后,发给《许可证》。具体程序见图1。
(2)现有排污单位申办排污许可证,先领取《申报表》,我局经过审核,发给企业《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具体程序见图2。
